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4-08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 1.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 我院教职工及年满18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3.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属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人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并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档案。 4. 进入我院之前已经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且档案中有保存的,一般不必再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第一份申请书落款时间算起。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和党总支审核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名单并报党总支审核;党总支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向全体党员公布。 3. 认真做好团组织推优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 要把课堂教育和课外活动、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 4. 入党积极分子需参加分党校党课学习,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1. 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半年对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情况汇报。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2. 考察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学习工作表现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国法、社会公德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学生培养对象还要考察他们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 3. 考察主要方式。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思想汇报、观察其在重大政治活动和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的表现等多种途径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需转出时,党总支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以及党支部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给相关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在接收前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1.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具体步骤是: (1)培养联系人建议; (2)党支部提名; (3)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4)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集体讨论; (5)党总支审查; (6)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党委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既要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也要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积极进步,道德品质优秀;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良好; 3.至少有一个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获得分党校党课学习结业证书。 发展党员结构应当坚持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的原则。 第十一条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既要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还要看其是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品德高尚,在重大政治事件中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党支部需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院党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总支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 1. 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报党总支进行预审,党总支预审后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党总支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 3.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我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团组织推优材料、自传、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座谈会原始记录、政治审查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等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十九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组织员或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成为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查,并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以及自我教育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考察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1.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主动向所属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2. 党支部征求意见。党支部在接到预备党员的书面转正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根据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程序是: (1)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 (2)支委会负责人介绍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代表支委会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3)在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求相同。 4.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和表决情况等。 5. 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进行审查。 6. 学院党委审批。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时,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好队伍。将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党务干部队伍。 第三十三条 健全制度。不断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如发展党员联系人制度、集中培训制度、推优制度、公示制度、预审备案制度、票决制度、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不断提高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严明纪律。学院党委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唐山学院党委组织部主办 建议使用800×600IE6.0以上浏览器 传真:0315—2792109 E-mail:tsczzb@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