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唐山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6 查看次数: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7〕16号)及中共唐山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唐教工委办〔202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交纳党费标准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我校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等。
3.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
5. 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7.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系数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系数交纳党费。
8. 学生党员每月按照0.2元标准交纳党费。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在学校交纳党费,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核实,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二、关于党费的收缴
1.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采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党员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2.学校党委组织部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核定我校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3. 每名党员正常的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不超过1000元。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市委教育工委将党员交纳的大额党费逐级上缴汇入中共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个人不能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
4.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或由支部书记指定1名党员负责收取。各级党组织不应安排非中共党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5.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工作人员,在收缴党员党费时,应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党支部要建立“一证一单”制度。“一证”即《党费证》,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费证上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一单”即《收缴党费名单》,第一联粘贴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第二联上交党总支,第三联上交党委组织部,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6. 党员交纳党费可以现金形式或者通过“唐山学院党费云平台”交纳。现金党费应在每月5号前向所属党支部交纳,党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的工作人员应在《收缴党费名单》上做好登记。组织部汇总后统一交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上。学校财务处负责开具党费收据。也可通过“唐山学院党费云平台”进行交纳,直接交至学校党费专用账户,每月底组织部和财务处负责进行汇总。
三、关于党费使用
1.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筹安排。基层党组织在使用党费时,要建立党费年度使用预算,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二是收支平衡。全年党费使用计划应当以本单位党费实际收缴和留存的党费为依据,做到量入为出、总体平衡、略有结余。三是公开透明。每年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时,应当将党费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情况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2)订阅、制作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产生的费用。(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购买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印制党员学习笔记本产生的费用、观看爱国主义和红色电影所产生的费用等。(2)开展“三会一课”、党建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创建党建品牌项目、创建党建示范点、创建样板党支部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资料费、材料费、纪念品和奖品费用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如购买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纪念品费用、印制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费用、制作先进党总支、先进党支部牌匾费用等。(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发展党员材料、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党建资料汇编等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和政治生日贺卡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学校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各级党组织应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单据和统一制式的报告签,经2名经办人签字,并按照审批权限,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签字、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报销入账。
4.党费列支3万元(含)以上,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使用党费购置的党员教育设备时,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事后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掌握其存续状态和流转情况。
四、关于党费的管理
1.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代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账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党委组织部负责属于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党费支出计划的制定、审批,党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2.党费具体财务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党费财务管理实行账、款分管,会计、出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规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委指定范围内的银行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4.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党费利息的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不得挪作他用。
5.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移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实。主要内容包括:现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五、组织领导
1.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其纳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党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费工作各项规定,把中央和省、市委、市委教育工委规定和要求落实落细。要加强具体工作指导,强化业务知识培训,督促基层党组织履行好工作职责,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要安排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对所辖党组织党员交纳党费基数进行核算,确保及时足额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
3.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校党委管理的党费接受市委教育工委以及全校党员的监督,每年要向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4.学校党委每年1月底前要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党费年度工作书面报告。
5.各级党组织每年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学校党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推动,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及负责人按规定追责问责,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7.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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